重要資訊
遞交報稅表截止日期
利得稅報稅表
利得稅報稅表於每年四月初由稅務局分發給各合夥公司和法團,遞交利得稅報稅表的截止日期會因應不同公司的不同年結日而有所不同。標準的截止日期及延期如下:-
年結日於下列期間內 | 標準截止日期 | 延遲日期 |
是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N」類) | 翌年之五月二日 | 沒有延期 |
是年度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D」類) | 翌年之八月十五日 | 沒有延期 |
是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M」類) | 同年之十一月十五日 | 是年度產生法定虧損的公司可延期至翌年之一月三十一日* |
*申請人必須在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申請延期
個人報稅表
個人報稅表於每年五月初由稅務局分發給個別人仕,遞交個人報稅表的截止日期將因應個別人仕是否經營獨資企業而不同,截止日期詳列如下:-
個別經營 | 標準截止日期 | 延遲日期 |
獨資企業 | 七月三十一日 | 十月二日 |
非獨資企業 | 發出日期後一個月 | 六月三十日 |
物業報稅表
物業報稅表於每年四月初由稅務局分發給業主,有關人仕須在報稅表發出日期後一個月內遞交有關文件。
過期遞交報稅表之刑罰
若有關人仕不能在指定日期遞交報稅表,稅務局將會發出該年度評估應課稅稅單及納稅人則將根據稅務條例第80(2)條或第82A條遭受刑罰及訴訟,納稅人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不超過有關稅項的三倍作額外稅款。